
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:六個月后解除合同,沒有被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形
時間:[2019-12-25]????來 源:未知???? 作 者:特許經營第一網??點擊:
案例一(合同簽訂一年一個月)
案號:(2016)滬0112民初688號
案由:特許經營合同糾紛
審理法院: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
案情簡介:2014年3月24日,被特許人、特許人簽訂《加盟合同》。2015年4月6日(距離合同簽訂超過一年),被特許人與其他加盟者共同出具《加盟合同解除索賠函》,以被特許人不具有特許經營的資格等為由,根據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,解除已簽訂的加盟合同。此一年中,原告一直在被告處取貨,使用被告商標。
法院觀點:被特許人于2014年4月7日向特許人送達了《加盟合同解除索賠函》,但距雙方簽訂涉案合同之日已經超過一年,被特許人實際已經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作為加盟商開展經營活動,超過了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》規定的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的“冷靜期”合理期限。被特許人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理由難以成立。

